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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如何解决空中走廊问题---共学《物权法》 同促邻里和 争做懂法人 齐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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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k_qlj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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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3:14:25 |只看该作者
楼主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共学《物权法》 同促邻里和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争做懂法人     齐创和谐家

 

 

  没有看过“共学《物权法》 同促邻里和争做懂法人 齐创和谐家”此帖的,可以预先浏览一下。

 

 

1 问题综述

 

    有关公寓空中走廊问题,在各种业主群里和业主论坛上争论了很久,为此甚至有的邻居为此关系闹的很僵。

 

    问题根源是走廊分摊方式为边户独立分摊所致。

 

    边户为此与万科理论很久,希望能退还多付的费用而没有成功。现在产证已注明为独立公摊,为使用方便,安全边户想像封阳台一样封起来,从而引起部分中间户的反对。

 

    如果万科一开始将走廊面积合理分摊给边户和中间户,中间户也能接受的,毕竟会用到走廊的,那么也不会有这个问题出现了。但问题出现了,应该依法合理寻求解决

 

    本人不是法律专业出身,业主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的人,现在以所知的《物权法》来解析一下此问题,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。希望大家能理性认识此问题,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最终能很好解决此问题。

 

2 边户的物权及义务

 

第一章 基本原则 

 

   第四条 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

 

第三章 物权的保护 

 

   第三十三条 因物权的归属、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 

 

    之前空中走廊归属有争议,现在部分边户通过产证,通过测绘中心已经确认权利归边户。边户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中间户不得随意使用走廊,如需使用需征得边户的同意。

 

   第三十五条 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

 

第六章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
 

    第七十一条 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
 

第七章 相邻关系

 

    第八十四条 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 

   第八十五条 法律、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规定的,可以按照当地习惯。

 

   第八十八条 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、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、电缆、水管、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、建筑物的,该土地、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
 

   第八十九条 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 

 

   第九十条 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噪声、光、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。 

 

    现在边户使用空中走廊的物权不便利,不安全,边户已经请求万科及其物业消除妨害物权的事情了。

 

     楼顶天井已经封起来,解决大部分天飘雨积雪问题,但安全问题及飘雨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。

 

     空中走廊和阳台产证上都注明独立公摊面积,边户是不是可以像封阳台一样将空中走廊封起来呢?

 

    从法律上看,这是不允许的

 

    封阳台不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,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但封走廊就严重影响了边户的合法权益了。

 

    边户将走廊枷锁是否合法? 

 

    只要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应该可以。但如果中间户有其他需要,不得不借用空中走廊,边户应该提供便利的。比如中间户要安装书房空调,不得不经过走廊,将外机放到厨房旁边的机位上。

 

3 中间户的物权及义务

 

第一章 基本原则 

 

    第四条 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

 

   中间户不应该随意侵害边户走廊的权利,如需使用应征得对方的同意。

 

第三章 物权的保护 

 

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 

 

第六章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  

 

    第七十一条 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
 

第七章 相邻关系

 

   第八十四条 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 

 

   第八十五条 法律、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规定的,可以按照当地习惯。 

 

   第八十九条 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 

 

  第九十条 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噪声、光、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。 

 

   如果有妨碍中间户的物权使用,可以请求物业及其他相关方排除妨害的。

 

    比如楼顶天井封起来了,对顶楼的中间户有一定的影响。是否可以改成天窗性质的玻璃顶,物业在天气好的情况下打开,雨雪天将其关闭? 

 

    又比如边户在空中走廊处养家禽,可以请物业协商解决的,这样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健康及其他权利等。

 

4 争议解决与途径

 

第三章 物权的保护 

 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 物权受到侵害的,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。 

 

第六章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
 

    第八十三条 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

 

   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赔偿损失。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

 

  

 

    万科应该为边户出入走廊的安全提供保障,应该保证边户的物权使用安全方便。比如加高护栏,在走廊上统一铺设防滑隔水的地垫等。

 

    边户不能简单将走廊封起来,物权的取得和行使,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
 

   但愿不一定如愿,万一为此出现了纷争怎么办?

 

   切记不能有暴力行为,否则可能就是刑事案件

 

   先通过双方和解,

   不成再请物业居委会等第三方调解,

   还是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,

   最后实在没有办法怎么办? 

 

  只能邻居当不成,彼此成了被告原告了。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。

     

  最终,应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,与物业及万科共同协商解决此事,

 

  还边户一个安全便利的空中走廊物权使用,也能保障中间户通风,采光,日照等其他合法权益!二者不应是对立矛盾的关系,应该可以找到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平衡点的!

 

   俗话说:“远亲不如近邻”、“百年修的同船渡”,不知道边户和中间户是多少年修得邻居缘的?

 

  请共同珍惜!

 

 

    请大家理性回帖,偏激及谩骂的言语慎发,应多发些有建设性的声音!

 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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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lei8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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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3:51:48 |只看该作者
沙发

楼主好人,也费心了。前阵子发了物权法,这两天才出自己的看法,字里行间,能看得出楼主的良苦用心。能做邻居是缘分,大家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多想想,矛盾也就会少很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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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fc加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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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3:58:43 |只看该作者
板凳

不管怎样 希望邻里之间相处和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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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czu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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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5:39:48 |只看该作者
4楼

楼主很用心,赞一个。

这里我有一个疑问,走廊在产权上已经归边套所有了,但是每栋楼的底楼的公共水表箱却设在走廊里面,这是否算开放商侵害了边套的利益呢?如果边套把走廊锁起来,其他户就没有办法去使用公共水表箱(比如清洗装在水表箱中的净水器)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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靠谱二青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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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8:08:57 |只看该作者
5楼

楼主点评好到位呀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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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渊1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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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8:09:25 |只看该作者
6楼

我一看这么多字脑袋就晕掉了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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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饭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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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8:09:39 |只看该作者
7楼

学习了!物权法什么搞得头昏脑涨啊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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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nder苏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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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8:09:41 |只看该作者
8楼

确实得好好研究这个物权法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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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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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8:10:45 |只看该作者
9楼

我们既然作为邻居就是一种缘分所以和睦相处都是大家希望的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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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k繁华凋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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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3-07-31 18:11:07 |只看该作者
10楼

那么小的问题也有那么多的关键在里面啊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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