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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学《物权法》 同促邻里和
争做懂法人 齐创和谐家
没有看过“共学《物权法》 同促邻里和争做懂法人 齐创和谐家”此帖的,可以预先浏览一下。
1 问题综述
有关公寓空中走廊问题,在各种业主群里和业主论坛上争论了很久,为此甚至有的邻居为此关系闹的很僵。
问题根源是走廊分摊方式为边户独立分摊所致。
边户为此与万科理论很久,希望能退还多付的费用而没有成功。现在产证已注明为独立公摊,为使用方便,安全边户想像封阳台一样封起来,从而引起部分中间户的反对。
如果万科一开始将走廊面积合理分摊给边户和中间户,中间户也能接受的,毕竟会用到走廊的,那么也不会有这个问题出现了。但问题出现了,应该依法合理寻求解决。
本人不是法律专业出身,业主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的人,现在以所知的《物权法》来解析一下此问题,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。希望大家能理性认识此问题,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最终能很好解决此问题。
2 边户的物权及义务
第一章 基本原则
第四条 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
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、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。
之前空中走廊归属有争议,现在部分边户通过产证,通过测绘中心已经确认权利归边户。边户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中间户不得随意使用走廊,如需使用需征得边户的同意。
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
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章 相邻关系
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第八十五条 法律、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规定的,可以按照当地习惯。
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、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、电缆、水管、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、建筑物的,该土地、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噪声、光、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。
现在边户使用空中走廊的物权不便利,不安全,边户已经请求万科及其物业消除妨害物权的事情了。
楼顶天井已经封起来,解决大部分天飘雨积雪问题,但安全问题及飘雨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。
空中走廊和阳台产证上都注明独立公摊面积,边户是不是可以像封阳台一样将空中走廊封起来呢?
从法律上看,这是不允许的
封阳台不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,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但封走廊就严重影响了边户的合法权益了。
边户将走廊枷锁是否合法?
只要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应该可以。但如果中间户有其他需要,不得不借用空中走廊,边户应该提供便利的。比如中间户要安装书房空调,不得不经过走廊,将外机放到厨房旁边的机位上。
3 中间户的物权及义务
中间户不应该随意侵害边户走廊的权利,如需使用应征得对方的同意。
如果有妨碍中间户的物权使用,可以请求物业及其他相关方排除妨害的。
比如楼顶天井封起来了,对顶楼的中间户有一定的影响。是否可以改成天窗性质的玻璃顶,物业在天气好的情况下打开,雨雪天将其关闭?
又比如边户在空中走廊处养家禽,可以请物业协商解决的,这样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健康及其他权利等。
4 争议解决与途径
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,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。
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
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赔偿损失。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万科应该为边户出入走廊的安全提供保障,应该保证边户的物权使用安全方便。比如加高护栏,在走廊上统一铺设防滑隔水的地垫等。
边户不能简单将走廊封起来,物权的取得和行使,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但愿不一定如愿,万一为此出现了纷争怎么办?
切记不能有暴力行为,否则可能就是刑事案件
先通过双方和解,
不成再请物业居委会等第三方调解,
还是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,
最后实在没有办法怎么办?
只能邻居当不成,彼此成了被告原告了。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。
最终,应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,与物业及万科共同协商解决此事,
还边户一个安全便利的空中走廊物权使用,也能保障中间户通风,采光,日照等其他合法权益!二者不应是对立矛盾的关系,应该可以找到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平衡点的!
俗话说:“远亲不如近邻”、“百年修的同船渡”,不知道边户和中间户是多少年修得邻居缘的?
请共同珍惜!
请大家理性回帖,偏激及谩骂的言语慎发,应多发些有建设性的声音!
楼主好人,也费心了。前阵子发了物权法,这两天才出自己的看法,字里行间,能看得出楼主的良苦用心。能做邻居是缘分,大家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多想想,矛盾也就会少很多。
不管怎样 希望邻里之间相处和睦
楼主很用心,赞一个。
这里我有一个疑问,走廊在产权上已经归边套所有了,但是每栋楼的底楼的公共水表箱却设在走廊里面,这是否算开放商侵害了边套的利益呢?如果边套把走廊锁起来,其他户就没有办法去使用公共水表箱(比如清洗装在水表箱中的净水器)了。
楼主点评好到位呀
我一看这么多字脑袋就晕掉了~
学习了!物权法什么搞得头昏脑涨啊
确实得好好研究这个物权法
我们既然作为邻居就是一种缘分所以和睦相处都是大家希望的
那么小的问题也有那么多的关键在里面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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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学《物权法》 同促邻里和
争做懂法人 齐创和谐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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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问题综述
有关公寓空中走廊问题,在各种业主群里和业主论坛上争论了很久,为此甚至有的邻居为此关系闹的很僵。
问题根源是走廊分摊方式为边户独立分摊所致。
边户为此与万科理论很久,希望能退还多付的费用而没有成功。现在产证已注明为独立公摊,为使用方便,安全边户想像封阳台一样封起来,从而引起部分中间户的反对。
如果万科一开始将走廊面积合理分摊给边户和中间户,中间户也能接受的,毕竟会用到走廊的,那么也不会有这个问题出现了。但问题出现了,应该依法合理寻求解决。
本人不是法律专业出身,业主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的人,现在以所知的《物权法》来解析一下此问题,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。希望大家能理性认识此问题,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最终能很好解决此问题。
2 边户的物权及义务
第一章 基本原则
第四条 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
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、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。
之前空中走廊归属有争议,现在部分边户通过产证,通过测绘中心已经确认权利归边户。边户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中间户不得随意使用走廊,如需使用需征得边户的同意。
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
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章 相邻关系
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第八十五条 法律、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规定的,可以按照当地习惯。
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、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、电缆、水管、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、建筑物的,该土地、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噪声、光、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。
现在边户使用空中走廊的物权不便利,不安全,边户已经请求万科及其物业消除妨害物权的事情了。
楼顶天井已经封起来,解决大部分天飘雨积雪问题,但安全问题及飘雨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。
空中走廊和阳台产证上都注明独立公摊面积,边户是不是可以像封阳台一样将空中走廊封起来呢?
从法律上看,这是不允许的
封阳台不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,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但封走廊就严重影响了边户的合法权益了。
边户将走廊枷锁是否合法?
只要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应该可以。但如果中间户有其他需要,不得不借用空中走廊,边户应该提供便利的。比如中间户要安装书房空调,不得不经过走廊,将外机放到厨房旁边的机位上。
3 中间户的物权及义务
第一章 基本原则
第四条 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
中间户不应该随意侵害边户走廊的权利,如需使用应征得对方的同意。
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
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章 相邻关系
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第八十五条 法律、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规定的,可以按照当地习惯。
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噪声、光、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。
如果有妨碍中间户的物权使用,可以请求物业及其他相关方排除妨害的。
比如楼顶天井封起来了,对顶楼的中间户有一定的影响。是否可以改成天窗性质的玻璃顶,物业在天气好的情况下打开,雨雪天将其关闭?
又比如边户在空中走廊处养家禽,可以请物业协商解决的,这样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健康及其他权利等。
4 争议解决与途径
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,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。
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
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赔偿损失。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万科应该为边户出入走廊的安全提供保障,应该保证边户的物权使用安全方便。比如加高护栏,在走廊上统一铺设防滑隔水的地垫等。
边户不能简单将走廊封起来,物权的取得和行使,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但愿不一定如愿,万一为此出现了纷争怎么办?
切记不能有暴力行为,否则可能就是刑事案件
先通过双方和解,
不成再请物业居委会等第三方调解,
还是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,
最后实在没有办法怎么办?
只能邻居当不成,彼此成了被告原告了。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。
最终,应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,与物业及万科共同协商解决此事,
还边户一个安全便利的空中走廊物权使用,也能保障中间户通风,采光,日照等其他合法权益!二者不应是对立矛盾的关系,应该可以找到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平衡点的!
俗话说:“远亲不如近邻”、“百年修的同船渡”,不知道边户和中间户是多少年修得邻居缘的?
请共同珍惜!
请大家理性回帖,偏激及谩骂的言语慎发,应多发些有建设性的声音!